PPA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PPA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15:36 阅读: 来源:PPA厂家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总公司)是广州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3条 本细则所规范的是地铁总公司各部门在实施《条例》中的职责、程序。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条例》中的职责、程序不属本细则规范范围。 第4条 地铁总公司建立实施《条例》组织机构。地铁总公司有一名领导分管《条例》实施工作。地铁总公司成立地铁管理执法办公室(设在地铁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设立运营管理和设施保护两个执法队,运营管理执法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执法分队。 第5条 地铁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着制服,佩戴工号牌,携带市政府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执法。地铁执法人员不得超过《条例》的授权范围行使处罚权。 第6条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包括一千元)的罚款,采用简易程序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采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的步骤是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询问笔录); 3、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4、执行; 5、向行政领导汇报并存档。 一般程序的步骤是: 1、立案; 2、调查取证;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 (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名 (4)如有必要,提取有关证据或进行其它技术鉴定 3、撰写案情调查报告,报行政领导审核; 4、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 6、向行政领导汇报并存档。 第7条 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时,须同时有两名执法 人员在场。行政领导审批,由总公司领导委托各车站站长负责。 第8条 对于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罚款;对于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执法人员应指引当事人到市建设银行缴交。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日上缴所在部门,部门应在2日内交至市建设银行。 第9条 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10条 对无法交付罚款、抗拒执法、辱骂并殴打执法人员的,交由地铁公安分局车站警务站处理。 第11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12条 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人员,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人员,酌情从轻处罚。 第13条 对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人员,予以处罚。 第14条 对酗酒者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第15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 第16条 对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录事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17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60日之内向市建委或市政府法制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以上权利。 第18条 地铁总公司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执法责任制》、《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 关于地铁建设管理

第19条 轨道交通建设,由地铁总公司提出开展前期工作要求,报市建委协调批复后进行。前期工作应以轨道交通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建设的两头和区域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 第20条 地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两阶段,前期工作由地铁总公司组织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交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21 条 地铁建设基础上须接受市建委的领导和协调。 第22条 地铁总公司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划、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项目实施应提出项目总策划,包括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应具有市建委的开工批复意见。 第23条 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通过招标或方案设计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比选的单位不应少于3家。 地铁工程的设计审查由市建委领导,地铁总公司组织。 地铁工程的工程结算由市计委领导,指定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进行。 第24条 因地铁工程需要进行的地形图、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测量,沿线相关单位应予配合。需要设置控制点、观测点的,不得阻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和擅自移动控制点、观测点的,应按原状恢复并保证原观测精度。 不恢复或无法恢复的,由地铁总公司指定单位重新测量和恢复,所需费用由损毁和擅自移动控制、观测点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三章 关于地铁运营管理

第25条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地铁运营管理执法。运营管理部门有一名领导分管运营管理执法工作,并指定部门负责0运营管理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26 条 对以下行为,地铁工作人员应予以制止,由运营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1、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无票乘车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除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外,还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在付费区内,凡身高1.1米及以上的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乘车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1) 没有车票; (2) 所用车票过期; (3) 使用伪造车票; (4) 所用车票或车票的记录资料被涂改; (5) 使用学生储值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有效证件; (6) 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超程乘车。 2、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罚款二十元;随地吐口香糖的,罚款五十元。 3、违反《条例》第十九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销售物品的,罚款五十

第四章 关于运营安全管理

第31条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地铁治安秩序由地铁公安分局负责。 第32条 对以下行为,地铁运营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并由运营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的,罚款五百元,并没收其物品。 2、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拦截列车的,罚款二千元。 3、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的,罚款二千元。 4、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的,罚款二千元。 5、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区域的,罚款五百元。 6、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的,罚款一百元。 7、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强行上下车的,罚款一百元。 8、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有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酌情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第32条 对以下行为,地铁运营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 在站台黄色安全线与站台边缘之间侯车、行走、坐卧或堆放物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进站携带气球的,劝其放气或出站; 携带未经包装的禽畜、宠物进站乘车的,责令其出站。 第33条 凡在地铁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过程中,发生列车撞轧人员、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地铁外部人员及非在岗作业的地铁员工伤残死亡,均列为地铁外部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称地外伤亡事故)。 第3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 1、在车站站台黄色安全线与站台边缘之间侯车、行走、坐卧或放置物品; 2、拦车、扒车、追车、拉门、别门、踢门、挤靠车门、抢上抢下车; 3、在未开放或非售票的站、场乘车; 4、在站内或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5、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6、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7、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8、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9、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第35条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弱智人士,精神病人,突发病人和酗酒者等,应由健康成人陪同进站乘车,否则,站务人员应劝其离开车站。如不听劝阻,强行进站乘车,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36条 地铁员工发现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或就近的车站值班员、车厂调度员、列车司机,同时,立即报告地铁公安分局、驻站(厂)公安警务站执勤人员。 第37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应报告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百米标或站名等); 2、列车车次、列车号; 3、事故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受伤情况、所采取的抢救措施、送往的医院、陪同人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等。 4、报告人姓名、所在部门(工种) 5、其他需要说明内容。 若情况紧急可先报告上述部分内容,受理报告部门的人员,应详细记录、迅速上报。 第38条 凡发生地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抢救伤员、尽量减少损失、尽务获取证据、尽快恢复运营。如属列车或调车碰轧所致,司机应立即停车;其他有关人员要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第39条 事故现场的处理 1、 车站发生地外人员伤亡时: (1)值班站长(或站长)担任事故处理主任,应立即安排地铁 员工赶赴现场,报告地铁公安分局驻站公安人员,及时封锁站台,疏散围观群众,保护事故现场。 (2)值班站长(或站长)组织对事故现场作好标志和记录。对 伤者进行必要的现场急救,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必要时,安排一名车站员工协助公安人员,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初步判断属于地铁责任时,住院需交纳的押金由车站在保险应争基金中垫付。 (3)对死亡者,须由地铁公安部门认定,尸体由车站护卫人员 在车站员工的协助下,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移出线路,尽快出清线路。在公安人员到达以前,站务人员应对死亡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劝留证人。 (4)凡发生经初步判定属地铁责任的地外伤亡事故,车站要及时通知负责乘客保险的保险公安员工赶赴现场(或所送医院),车站的员工待保险公安的售货员到达后,将有关单据移交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处理。 2、 区间发生地外人员伤亡时: 由行调指定的车站值班站长担任事故处理主任,带领公安人员、 车站员工、护卫队员,按照行调命令进入事故区间,与司机取得联系后,将伤者送往前方车站。现场处理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3、 车厂发生地外人员伤亡时: 车厂调度员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担任事故处理主任,报 告地铁公安分局人员,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迅速组织抢救和处理。 4、 列车在区间发生冲突、脱轨等事故造成地外人员伤亡时: a) 接到事故报告后,行调指定车站值班站长担任事故处理主任, 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对事故作出处理。 b)司机在值班站长指挥下打开客车疏散门,协助组织乘客向车站疏散。 c)待乘客全部疏散后,安排抢险人员对列车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40条 发生地外人员伤亡时,站务人员须挽留事故现场证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的,站务人员协助公安人员全力缉捕作案嫌疑人员。在对伤亡事故进行上报和处理的同时,应尽快通知伤亡者家属。 第41条 地铁各车站须常备担架、遮盖物、塑料手套等救护物品。尸体由事故车站或就近车站的护卫队员在车站员工的协助下,按照地铁公安分局的要求,用站内担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42条 地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发生地外伤亡事故,由地铁公安分局负责判明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和出具结论证明,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43条 地外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1、凡属于地铁责任造成的伤亡,其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地铁负担。 2、凡属本细则第35条、第36条原因造成伤亡的,以及利用地铁自杀者,伤者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用,由伤亡者本人、家属、法定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负责,地铁不担任何费用。利用地铁进行他杀者,由司机关按照刑法以及有关法律处理。 3、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地铁公安分局负责处理,费用由地铁负担。对暂时不明身份的伤者,抢救费用暂时由地铁垫付。 4、地外伤亡事故,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双(多)方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多)方协商合理承担。 5、发生地外伤亡事故,由地铁公安分局负责向伤亡者家属或单位出具证据。 第44条 地铁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地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由于地铁员工失职造成的地外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关于地铁设施管理

第45条 地铁总公司设置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地保办"),具体负责地铁设施保护工作,并负责受理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地铁规划和建设阶段的个案。 地铁总公司下列部门应当根据地铁设施保护的个案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地保办负责请审受理、结案以及运营辖区外的巡查,组织请审方案审查、监控与协调,组织对违案、事故的处理与索赔,组织预案;涉及地铁工程与项目业主工程的功能共享共用时,组织技术方案、投资分摊、产权界定、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协调;组织建立、管理地铁设施安全状态监测、信息反馈网络和保护档案; 2、总工程师室负责审定请审回复文件,审定对违案、事故的处理与赔偿方案;涉及地铁工程与项目业主工程的功能共享共用时,审定技术协调方案; 3、工程建设管理部、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参加请审方审查,参加对违案、事故的处理与索赔;涉及地铁工程与项目业主工程的功能共享共用时,参加协调; 4、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辖区内的巡查,参加对违案、事故的处理与索赔;涉及地铁工程与项目业主工程的功能共享共用时,审定运营管理协调方案。 第46条 对以下行为,地铁运营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并由运营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1、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或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罚款五百元。 2、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的,罚款一千元。 第47条 对以下行为,地铁运营管理人员应予制止: 1、 擅自移动地铁设施; 2、 损坏地铁设施; 3、 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的,要求立即搬离; 4、 在地铁出入口停放车辆的,要求立即驶离,否则,由地铁运营管理人员通知交警拖车。 第48条 对于以下行为,地铁设施保护执法人员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1、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地铁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范围内抛描的,罚款一万元。 2、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地铁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范围内拖描的,罚款五万元。 第49条 对于以下行为,地铁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建委按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擅自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施工或作业。 (1) 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2) 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降水、灌浆、 锚杆作业; (3)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4) 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等作业; (5) 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2、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等地面、地下工 程项目及钻探作业。 3、 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道。 4、 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值影 响视线的树木。 5、 其它危及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50条 对于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的行为,运营管理部门 应迅速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其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51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凡从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项目业主,应按《广州市地铁保护区内建设工程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地铁总公司进行项目设计(规划)请审和项目施工(作业)请审,经审查确认无危及地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或经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者,方可办理规划建设报批手续。 第52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凡从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施工(作业)方案应经论证并报市建委批准;项目业主在报建前应向地铁总公司签订项目施工过程接受地铁方监控的合同,明确双方保护地铁设施安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53条 地铁总公司履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控职责时,对相关地段地地铁车行区结构的监控测量应包括垂向绝对变位、水平绝对变位和断面相对变位等内容,由地铁总公司组织或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监测队伍实施监控测量,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项目业主收取监控测量费用。 第54条 请审文件清单项目业主向地保办进行项目设计(规划)请审、项目施工(作业)请审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 项目设计(规划)请审 1、 项目设计(规划)请审函; 2、 项目相应规划设计阶段的图纸、文字说明; 3、 项目与地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图(用地形图标示)、立 面关系图; 4、 项目相应规划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资料; 5、 视项目性质必需的设计计算书; 6、 项目业主认为需要向地铁方说明的其它资料。 (二) 项目施工(作业)请审 1、 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函; 2、 项目施工(作业)方案,应包括施工(作业)概况,开、 竣工时间,施工(作业)工序安排、工序网络图,施工(作业)组织总平面布置图,对地铁设施安全影响分析及其保护、应急补救措施,安全监测方案(包括安全警戒控制值)等; 3、 施工(作业)对地铁设施安全影响分析报告、计算书; 4、 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图纸、文件(若与项目设计(规划)请 审时施工图无变化可不提供,但须事先文字声明),包括地形图标示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标出与地铁的位置关系)、建筑平剖面图,结构图、基础(围护结构、基坑开挖)图等; 5、 施工图阶段的地铁勘察资料; 6、 项目业主认为需要向地铁方说明的其它资料。 第55条 受理程序项目设计(规划)请审、项目施工(作业)请审的受理,应 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业主按照本细则第54条的规定,项目设计(规划) 请审,备齐请审文件一套;对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备齐请审文件一式二套(回复时退回一套);地保办检查核对请审文件是否完备、有效; 2、项目业主填写"广州地铁控制保护区项目设计(规划)请审受理单"或"广州地铁控制保护区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受理单",地保办确认签署请审受理单; 3、请审受理单生效之日,也就是地铁方正式接受办理该项目设计(规划)请审或项目施工(作业)请审的起始之日。 第56条 审查程序项目设计(规划)请审或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后的个案审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限期十五天(不包括节假日,不包括由于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内容不明确、有疑问需项目业主进一步书面澄清而等待的时间)回复,回复文件的有效期为一年: 1、地保办登录受理项目的项目设计(规划)请审或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后,自受理日起(以下略示)的第二天,依照本细则第47条规定转送主要相关部门审查; 2、主要相关部门对请审方案,应在第八天出具初审意见(文字材料); 3、地保办应在第十天组织所有相关部门会审,当场拟定回复文件; 4、回复文件须在第十二送地保办转审定部门审定,总经理签发; 一般情况下,地保办须在第十五天印发回复文件; 对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地保办依据回复文件在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文本上盖作业许可印章,退回项目业主一套。 在签发项目施工(作业)请审批复时,项目业主尚未与地保办办理签订监控合同者,则在该项目施工(作业)请审回复文件中,必须注明"未与地铁总公司签订监控合同前不得开工"的字样。 第57条 监控程序地保办及其工作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施工(作业)监控; 1、 合同部与项目业主签定监控合同; 2、 监控部依据合同制定监控方案,组织监控活动; 3、 监控部建立监控日记,定期提交监控报告,工作结束时提交 终结报告。 第58条 结案程序地保办及其工作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受理项目的结案: 1、监控部检查确认项目业主请审项目的接案过程已经结束。结束的标志是下列二个之其中一个成立: (1)该项目的施工(作业)监控外业已经结,已签发项目施工(作业)监控终结报告; (2)该项目自请审回复文件发出一年后无施工(作业)要求和行为。 2、监控部按竣工文件卷内目录清单要求,将项目个案的资料全部提交综合部归档,签发项目接案结束通知。 3、合同部根据监控部的项目接案结束通知,与项目业主清算监控合同;清算结束,合同及其清算材料提交综合部归档。 4、综合部按项目个案建立地铁设施保护档案(包括数据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规和管理规定,接受地铁总公司档案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59条 地铁设施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对符合《条例》规定、已实施监控的,其事故处理与赔偿、应按监控合同履约。 对违案引发事故的处理与赔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地保办在获得事故发生的报告和消息后,应即通知地铁总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与主要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在现场确认是否属违案型事故,否则,由地保办按监控合同的事故处理程序进行;视对地铁设施安全危及的严重程序及有否采取了应急补救措施,指令违案方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状态恶化。 2、地保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地铁叫公司领导批准,由调查小组组长领导展开事故调查,记录(包括影视记录)地铁设施受损范围和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与责任。 3、事故调查小组审查事故责任者提出的事故纠正、修复、赔偿方案,拟定对事故责任者提交的事故及其处理方案的回复文件,送地保办转审定部门审定,总经理签发。 4、在地保办的监控下,经地铁方同意由事故责任者直接或委托他方实施事故纠正、修复、赔偿方案;若赔偿方案不包含该项目监控费用,事故责任者应与地保办补签该项目监控合同。 5、地保办按要求负责资料归档。 第60条 预案程序地保办应按下列要求有序地组织展开预案: 1、 建立与地铁设施保护有关的地铁工程技术资料库; 2、 建立地铁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测量控制网; 3、 建立地铁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内与地铁设施保护有关的城建规划资料数据库; 4、收集地铁控制保护区内的物业开发计划(包括时间计划),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 5、预先研究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对地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制订问题对策方案,争取在项目业主请审前与对方有所沟通,达到主动维护地铁设施安全的目的。 第61条 巡查建立巡查制度,包括巡查要点、频度,巡查人员守则、巡查标识,巡查记录、定期报告填报,发现险情和隐患的处理程序等。

第六章 附则

第62条 凡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处罚外,还须承担一切后果,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 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励志句子

情感故事

美女性感写真

美女裸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