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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注册资本变更需有股东持股期限承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08:17 阅读: 来源:PPA厂家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证券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导致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持股期限承诺等七方面的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券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就新增股权作出与其原有股权相同的持股期限承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要求的说明、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背景资料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注册资本的目的、方案等;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变更注册资本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证券公司背景资料包括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最近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最近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股东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根据今年6月生效的《证券公司监管体例》,“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此前也曾下发工作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时,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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